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成果是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在確定訴爭工程價款數額時尤為關鍵。如何組織開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出具客觀公正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提供專業的鑒定意見,我們總結了一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三部曲工作法供大家參考。
鑒定前的準備
1.成立鑒定項目組
在接受鑒定委托后,成立鑒定項目組,指派滿足鑒定項目專業要求,具有相關項目經驗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同一鑒定事項由兩名及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爭議標的較大或涉及工程專業較多的鑒定項目,由三名及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程造價鑒定工作。
2.開始鑒定的準備
(1)接收鑒定資料
鑒定人接收鑒定材料,包含有關卷宗材料;經法庭質證確認的相關證據材料;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的材料;既往鑒定、評估、審查、檢驗報告等文書。
(2)熟悉鑒定項目
鑒定人全面了解熟悉鑒定項目,包含鑒定委托書、鑒定事項、鑒定范圍等,對送鑒證據要認證研究,了解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托人的鑒定要求。
(3)制定鑒定方案
鑒定人根據鑒定項目的特點、鑒定事項、鑒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鑒定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收集鑒定依據、查找應用標準、調查鑒定內容、制定鑒定方法、工作進度及需由委托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組織鑒定實施
1.鑒定事項調查
需要進行調查詢問時,由監督、協調員與專業機構共同進行,專業機構不得單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鑒定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對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等問題或對鑒定意見有重大分歧時,可以向相關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由鑒定人作出。
2.現場勘驗
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對鑒定項目標的物進行現場勘驗的,鑒定人應告知當事人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委托人同意后并組織現場勘驗,鑒定人應當參加。鑒定人認為根據鑒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時,鑒定機構應提請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組織現場勘驗。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表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繪測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鑒定人采取拍照或攝影取證的方式,留下影像資料。
3.證據的采用
經過當事人質證認可,委托人確認了證明力的證據,或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經證據交換已認可無異議并報委托人記錄在卷的證據,可以作為鑒定依據。
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證據本身彼此矛盾,鑒定人應及時提請委托人認定并按照委托人認定的證據作為鑒定依據。如委托人未及時認定,或認為需要鑒定人按照爭議的證據出具多種鑒定意見的,將該部分有爭議的證據分別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單列,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提請委托人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可作為鑒定依據:委托人已查明的與鑒定事項相關的事實;委托人已認定的與鑒定事項相關的法律關系性質和行為效力;委托人對證據中影響鑒定結論重大問題的處理決定;其他應由委托人明確的事項。
4.按照鑒定方法及依據計算
(1)鑒定方法及計價依據
鑒定方法指在如何得出結論意見的方法,概括得講就是除了具體算量、計價工作應交由鑒定機構完成,除此之外定性的工作應由審判業務機關確定。而計價的依據,指的是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編制發布的適用于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價規范、工程量計算規范、工程定額、造價指數、市場價格信息等。
a.鑒定后匯總鑒定項目,鑒定項目可以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的,鑒定人分別進行鑒定后匯總;
b.鑒定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和方法進行鑒定。如因證據所限,無法采用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和方法的,應按照與合同約定相近的原則,參照市場交易習慣、造價指數、公允價格進行鑒定;
c.根據案情需要,鑒定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據當事人的爭議事項列出鑒定意見,便于委托人判斷使用。
(2)鑒定依據
工程造價鑒定,其鑒定依據是據以判斷計價是否符合要求的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質量標準規定。
a.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b.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c.工程造價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d.司法鑒定委托書或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協議書;
e.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f.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文件,其它資料等。
提交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可同時包括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作出確定性意見;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客觀,事實較清楚,但證據不夠充分,可作出推斷性意見;當鑒定項目合同約定矛盾或鑒定事項中部分內容證據矛盾,委托人暫不明確要求鑒定人分別鑒定的,可分別按照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證據,作出選擇性意見,由委托人判斷使用。
2.出庭作證
鑒定人出庭作證時,應依法、客觀、公正、有針對性地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鑒定人經委托人通知,應當依法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質詢,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鑒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證的,經委托人同意后,可以書面形式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3.補充鑒定
補充鑒定指的是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或原鑒定項目的有遺漏,或質證后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情況下,可進行補充鑒定。
4.交付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書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訴論證據,因此鑒定意見書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范、內容詳實。司法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聲明、基本情況、案情摘要、鑒定過程、鑒定意見、附注、附件目錄、落款、附件等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