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廣西瑞真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人:周姐
電話:0771-5665511
傳真:0771-5665511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竹溪大道2號榮恒名都A座10層
網址:www.zddpw.com
在我國,很多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政府采購都是需要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方或者供應商,而在招標的時候,對投標人的資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業不能投標,那么如果在投標前以及投標后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該如何處理呢?本期結合工作實踐分析“被列為失信投標人參與投標,應當如何處理”?
開標前投標人被拉“黑” 不具有投標資格應被“拒”
廣西工程造價咨詢提醒您,開標前投標人被拉“黑”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有明確規定,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投標人不具有投標資格;第二種是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兩種情形下,被拉“黑”投標人都應被“拒”。
對于第一種情形,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有明確規定,投標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資格要求,卻仍然隱瞞情況參與投標,違背了《政府采購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理應被“拒”。
對于第二種情形,雖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被“信用中國”拉“黑”者仍應被“拒”,理由很簡單,我國對投標人參與投標的資格條件有兩種要求,投標人都必須滿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種要求是國家規定,第二種要求是招標文件的規定。這意味著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沒有規定資格條件,但國家有規定的,投標人不能以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標文件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有規定的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的投標人不具有投標資格,投標人仍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被“信用中國”拉“黑”投標人仍然應當被“拒”。
同時,作為招標人也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的規定,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均應載明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的投標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這一條款。
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投標人被拉“黑” 可參與投標但仍應被“拒”
廣西政府采購代理提醒您,開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投標人被拉“黑”也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全部成員均在開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被拉“黑”;第二種情形是投標聯合體部分成員在開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被拉“黑”。
第一種情形下,無論是投標人或投標聯合體參與投標并沒有過錯,但如果中標,則應當被否決。
因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由此可見,評標委員會應重新審查確認“失信”者的資格條件后予以否決。
第二種情形下,聯合體參與項目投標,如果一方被拉“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投標活動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因此,即使聯合體成員之一被拉“黑”,整個聯合體投標也應被否決。
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投標人被拉“黑” 被“拒”較為妥當
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投標人被拉“黑”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合同尚未簽訂;第二種情形是合同已簽訂但未履行;第三種情形是合同已簽訂并開始履行。
第一種情形,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合同尚未簽訂,投標人被拉“黑”,建議確認其投標無效。
因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種情形,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時,投標人被拉“黑”,建議撤消合同。
因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于因違法行為,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種情形,合同已經履行,投標人被拉“黑”,建議其承擔違約責任或單方解除合同。
因為《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中標人被拉黑,招標人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標人的違約責任,并將該條款落實在雙方的書面合同中。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了對失信被捃人進行信用的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是不能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如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將會受到以下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的,應當查詢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鼓勵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
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在對評標專家聘用審核及日常管理時,應當查詢有關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及時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標從業活動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前,應當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查詢相關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中刪除之時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