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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8〕6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1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8〕29號)等文件精神,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現就進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建市政工程”)擔保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我區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
(三)同一保證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項目中同時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擔保。
(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二、工程履約擔保
(一)工程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發包人為工程履約擔保的債權人,承包人為工程履約擔保的債務人。工程履約擔保包括房建市政工程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
(二)工程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一般可約定履約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向承包人提供的擔保。廣西工程招標代理承包人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權人,發包人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務人。
(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應向承包人提供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10%。
(三)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約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前,發包人先行支付相應工程款的,發包人可不對該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擔保。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
一般可約定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為發包人完成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監督管理
(一)保證人應當建立健全對債務人和項目的保前評審、保后服務和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保證人對于承保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開展有效的保后風險監控工作。鼓勵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保后跟蹤調查報告。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擔保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
各地應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擔保工作,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